纪检监察

我院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八不准规定

发布时间:2004-06-14 13:13:15     阅读量:14950
为了更好地树立我院的行业形象,从严治理行业作风,根据市卫生局新近出台的《大连市卫生系统关于加强行业建设的若干行业纪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大连市口腔医院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八不准规定》。内容如下:
1、医护人员不准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收受患者及亲属的“红包”或其他馈赠。当时难以拒绝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院党委、纪委。
2、医务人员不准在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高收费、乱收费。对患者必须做到医疗收费公开、药品价格公开,让患者充分享有收费知情权。
3、医务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4、医护人员不准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口腔诊所就诊,以从中收取回扣或提成。
5、任何科室不准实行任何形式的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6、不准实行收入分配与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坚决取消一切“小金库”。
7、不准使用假劣和过期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8、不准任何科室、任何人违反医院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规定,坚决杜决私自采购药品。
我院职工如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医护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的,要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直接领导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