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文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采购人”系指大连市口腔医院。
2、“供应商”系指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供报价文件的供应商。
3、“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大连市口腔医院为所需电凝止血刀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各供应商对询价采购的设备须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项目名称:大连市口腔医院电凝止血刀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SY202015053
三、1、采购内容:电凝止血刀 2台
2、采购预算:本项目预算人民币4万元整,供应商的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外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或代理商;
3、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凭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须具有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凭证》(进口产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