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011年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19 16:03:29     阅读量:19590
各市、绥中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各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省卫生厅决定于2011年4月20日开始进行2011年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医院及学科
按照《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辽卫函字[2010]75号)及《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二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辽卫函字[2011]242号)中公布的各医院的培训基地均可招收学员进行培训。
培训学科:卫生部及我省公布的共19个普通专科。
培训医院、学科及招考计划按照《通知》规定执行。相关信息可在辽宁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lnzyyspx.com)下载。
二、招生对象与培训方式
招生对象:
1.2009年开始进入三级以上医院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师,如其从事专业属于卫生部及辽宁省已公布的普通专科范围,必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2010年开始进入县医院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师,如其从事专业属于卫生部及辽宁省已公布的普通专科范围,必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2009年(含2009年)以前进入县医院的且2010年未晋升为中级技术职称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师,自愿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5.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且2010年未晋升为中级技术职称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师,鼓励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计划由各市卫生局制定。
培训方式:
培训医院按照卫生部相应专业培训大纲规定和要求,采取理论学习与临床实践相结合、以临床实践为主的方式,对学员进行规范化的培训。
本科毕业生参加普通专科阶段培训时间为3年,专科毕业生为4年。研究生毕业须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其应进入的培训年度。
三、相关待遇
㈠学员正式录取后须与本人所在单位及培训医院签订培训协议,培训期间由培训医院将其纳入本院住院医师统一管理,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管理。
㈡符合条件的学员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回档案所在单位报考,培训医院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㈢培训医院按《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辽卫函字〔2009〕456号)要求为学员提供生活、学习条件及相关待遇。学员基本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负责。
㈣培训结束经全省统考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省卫生厅统一印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㈤培训结束后,学员与培训医院关系自然解除。学员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回所在单位工作。凡按规定应参加住院医师培训的医师在申请中级职称晋升时需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四、录取
本次招生采取推荐方式,学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各市卫生局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辽宁省卫生厅科教处,进行资格终审后,根据各基地招生计划及学员志愿,经与各市卫生局及省直有关单位协商后,对合格学员进行录取并分配至各培训基地。
五、学员报名
㈠报名时间:
2011年5月2日- 5月8日。
㈡报名材料:
1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按要求填写《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附件1), 一式2份(加盖送培单位公章);
2、毕业证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报名表可在辽宁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lnzyyspx.com)完成注册后打印,到所在单位盖章认定。
㈢报名方式:
各市级医院的考生报名材料准备齐全后,上交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填写《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汇总表》(附件2),并统一到各个市卫生局报名。各市卫生局进行资格审核后,将考生有关材料报送辽宁省卫生厅科教处;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直单位的考生由本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辽宁省卫生厅科教处。
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将通过网络收到录取通知,届时考生注意查询。
㈣辽宁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人力资源部(邮编110001)
联系人:赵霞 苗参 
电话:024-83282923 
传真:024-83282997
电子邮箱:cmuyyrs@163.com
辽宁省卫生厅科教处联系人:李大军、李刚
电话:024-23388493